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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建仁 - 教師相關 | 2024-10-17 | 點閱數: 121

相關法令規定: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一、第 5 條

(第 1 項)教師得於國內兼職之範圍如下:

    • 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
    • 行政法人。
    •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
      1. 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2. 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法人、事業或團體。
      3. 國際性學術或專業組織。
    • 營利事業或團體:
      1. 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或其出資、信託或捐助之法人所投資之營利事業,或所投資之營利事業再投資之營利事業。
      2. 承接政府機關(構)研究計畫者。(以兼任該研究計畫職務為限)
      3. 公營事業之任務編組或臨時性組織。(以兼任臨時性需要所設置職務為限)
      4. 經服務學校認定具一定學術地位之學術期刊出版組織。(以兼任顧問及編輯職務為限)
      5. 依教育部訂定之課程綱要編輯教科用書、教師用書或教師手冊之出版組織。(以兼任顧問及編輯職務為限)

(第 2 項)教師得於國外、香港或澳門地區兼職之範圍如下:

  • 經當地主管機關設立或立案之學校。
  • 國際性學術或專業組織。
  • 經服務學校認定具一定學術地位之學術期刊出版組織。

二、第 6 條

(第 1 項)教師至前條所定兼職機關(構)、學校、法人、事業或團體兼任之職務,應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且不得兼任下列職務:

  • 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等專業法律規範之職務。但於下班時間因從事或參與社會公益性質之事務而依各該專業法規辦理相關事宜者,不在此限。
  • 私立學校之董事長及編制內行政職務。
  • 國外、香港或澳門地區主管機關設立或立案學校之職務,有損害我國國格、國家安全之虞者。

三、第 7 條 教師至第 5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5 目所定之出版組織兼任顧問及編輯職務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不得有商業行為。
  • 不得與職務或職權牴觸。
  • 不得同時參與教科圖書審定及服務學校教科圖書選用作業。

四、第 8 條 教師兼任職務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應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者,其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 8 小時。

五、第 13 條 教師得於下班時間從事下列行為:

  • 具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
  • 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前項行為不包括至校外從事補習或家教之教學活動,且不得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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