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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組 - 教師相關 | 2025-10-14 | 點閱數: 36

說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及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培訓及管理實施計畫辦理。

二、申請資格: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之教師或教保員。

三、申請日期:即日起至 114 年 11 月 13 日(星期四)止(以郵戳為憑)。

四、申請說明:

    (一)初階:請依申請階段填寫申請表(如附件 1 或附件 2)並檢附教師證影本、學校聘書影本及相關研習證明,對應研習內容詳見申請表內附件 a 。

    (二)進階:請依申請階段填寫申請表(如附件 1 或附件 2),檢附初階心評證(影本)、測驗等相關研習證明及測驗實作證明(附件 5)及鑑定安置評估報告。

    (三)外縣市(國教署)換證:請依申請階段填寫申請表(如附件 3 或附件 4),並檢附教師證影本、學校聘書影本及外縣市鑑定評估人員證書或相關證明及相關研習證明。

    (四)注意事項:

    1.初階晉級進階所需附之測驗證書,請附該測驗證書影本,並加蓋與正本相符,簽名或蓋章。「中文閱讀障礙診斷測驗」之實作證明需施測 4 個必備測驗每個測驗皆 2 次才可認定,詳見申請表內附件 b ,研習證明之對應研習紀錄請用螢光筆劃記俾利審核並加蓋職章。

    2.認證的研習若有多個實作紀錄(附件 5 ),請分述各施測日期。

    3.若為參加鑑定評估人員培訓制,無須提出申請,完成培訓課程且通過審核,則逕發證書。

    4.請自行評估欲申請之階段別,符合申請條件,亦可直接晉級申請進階,惟送件資料需具備初階階別的所有資料。

    5.國教階段初階資格取得於 114 學年度採申請制及暑期培訓制 2 種方式併行,未來初階資格取得朝向培訓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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