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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組 - 學生相關 | 2025-05-21 | 點閱數: 78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114 年 3 月 25 日召開「研商公私立國民中小學 114 學年度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市 114 學年度旨揭規範修正重點如下:

(一)114 學年度學雜費暨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仍維持 113 學年度收費基準,不予調整。

(二)刪除應行注意事項第 7 點第 2 款有關「其餘代收代辦費不退費」之文字。

三、有關監察院糾正刪除班級費、學生活動費、游泳池水電及管理費、電腦設備維護及管理費、齲齒防治費、蒸飯費等 6 項代收代辦費部分, 114 學年度仍請各校不得向學生收取;其中蒸飯費應由學校業務費項下支應;而齲齒防治費,應比照 113 學年度列入學生健康檢查,不予收費;其餘項目市立學校則比照 113 學年度統一由本局編列預算補助。
 

四、學校若因涉學生學習與教學需求,必須於代收代辦費之外另行收費,務必事先向家長明確說明,並尊重家長意願,再依相關行政程序辦理,勿使其產生誤解及紛爭;收費程序請依據「臺南市國民中小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其他代收代辦費用:相關項目及金額應經學校召開行政會報或校務會議,並邀請家長會長或家長會授權之代表參與討論,議決通過後始可收費」辦理。

五、為顧及家長繳費意願並因應監察院糾正國中小代收代辦費收費項目,本市所列之代收代辦費項目與其他須經家長意願調查之代收代辦費項目應分開明確標示列出後,始得列於同一張繳費單,另請提供數種免手續費之繳費管道,以便利家長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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