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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組 - 學生相關 | 2024-06-06 | 點閱數: 39

主旨:轉知文化部有關學生參與無形文化資產之傳承時數納入服務學習時數採計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5 月 31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30063734 號函辦理。

二、文化部於 113 年 4 月前往澎湖訪視縣定民俗「澎湖小法祭祀科儀」,保存團體及訪視委員建議,為提升年輕學子參與無形文化資產傳承之認同感並給予實質鼓勵,宜將學生參與已登錄無形文化資產保存團體(者)之傳承時數,納入校外服務學習時數採計。

三、已登錄之無形文化資產項目及其保存團體(者)資訊,可至國家文化資產網查詢( https://nchdb.boch.gov.tw/)。

四、學校可依據「臺南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多元學習表現採計原則」第 8 點第 3 項第 2 款第 2 目規定,依權責認定學生參與說明二末段活動是否採計其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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