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5 條及本市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第 4 條辦理。
二、請各校推薦本市特殊教育諮詢會第八屆(任期自 114 年 8 月 1 日至 116 年 7 月 31 日止)身心障礙學生代表、資賦優異學生代表、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至少 1 名,相關資訊如下:
(一)推薦期間:即日起至 114 年 5 月 7 日(星期三)止。
(二)推薦資格:
1、學生代表:被推薦之學生代表應為現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且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或資賦優異學生。
2、家長代表:被推薦之家長代表應有現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且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或資賦優異學生,且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三)填妥之推薦表及同意書請於推薦期間(郵戳為憑),免備文郵寄至本局特幼教育科胡小姐收(地址: 708201 臺南市
安平區永華路 2 段 6 號 4 樓),推薦表可編輯電子檔請 E-mail 至 hch0417@tn.edu.tw ,逾期提出、資料不齊或資格不符者不予受理,亦不退件。
(四)經錄取為本市特殊教育諮詢會委員,家長代表出席會議將支給出席費;學生代表出席會議,由所屬學校給予公假及獎勵。
三、檢附家長代表推薦表、學生代表推薦表及同意書(如附件)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