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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組 - 教師相關 | 2025-09-11 | 點閱數: 53

說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辦理及 114 年 3 月 19 日南市教特(三)字第 1140209552 號函諒達。

二、各校應建立充足鑑定評估人力

  1.本市編制內合格特殊教育教師須成為初階鑑定評估人員為原則。

  2.本市所轄公私立學校未設立特教班型,須建置一名正式教師擔任初階鑑定評估人員,以健全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篩選轉介服務系統。

三、鑑定評估人員資格說明

  1.自 114 學年度起取得鑑定評估人員資格者,應依上開辦法規定完成培訓。

  2.若為 114 學年度前已取得本市心評教師初階以上資格者,不須重新培訓。

  3.若已取得外縣市或國教署鑑定評估人員資格者,可採換證模式提供相關資料,經審查通過更換本市鑑定評估人員證,若審核後,不符資格、因故撤銷或廢止資格,仍須參加鑑定評估人員培訓課程,外縣市換證作業另案公告。

三、鑑定評估人員權益

  1.差假課務

    (1) 校內派案:於校(園)內進行鑑定評估工作者,每個案核予半日公假及課務排(派)代。

    (2) 跨校派案:由本中心協調或指定派案進行鑑定評估工作者,每個案核予 1 日(或 2 個半日)公差為原則及課務排(派)代。

    (3) 巡迴輔導受輔學校,由提供該校巡迴輔導之教師且具鑑定評估人員資格者進行鑑定評估工作。

    (4) 上開核予公(差)假與課務排(派)代之鑑定評估工作為施測相關測驗、進行課室觀察,進行自閉症、情緒障礙等鑑定必要訪談及觀察,不含撰寫評估報告。

2.費用支領

    (1)鑑定評估人員依實際執行工作情形支領撰寫鑑定評估報告費、施測費、跨校(園)鑑定評估費及交通費等。由鑑定評估人員自行檢具相關證明,於申請各項費用時核實請領,自 114 學年度起交通費由各校差旅費支出,不另案申請。

    (2)測驗費用支領務必經另一名鑑定評估人員檢核且確認無誤,核實請領。

    (3)相關費用請領請依各類鑑定承辦人公告另案申請。

四、注意事項

  1.鑑定評估人員每人每學年度不得超過 10 案,如有超過前開接案量,先由校內協調人力辦理,確有困難者,得向身心障礙學生鑑定中心申請支援。

  2. 鑑定評估人員使用特定之測驗及評估工具,應依該工具之相關規定完成培訓,始得施測,其版本更新者,亦同。

  3.鑑定評估人員每學年度應完成 6 小時鑑定評估人員知能研習,其中每學年鑑定安置說明會為必修 3 小時課程,尚未完成者請至愛課網完成 114 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鑑定安置說明會線上課程。

五、為利系統建立及換證作業,請 114 學年度前已取得本市鑑定評估人員資格請於 114 年 9 月 25 日(星期四)前完成表單填寫https://forms.gle/gZwxQDoXnAzvEBFP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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