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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組 - 教師相關 | 2025-09-11 | 點閱數: 51

說明:

一、 依據 114 學年度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安置計畫辦理。

 

二、 114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障鑑定提報區間自 114 年 9 月 15 日至 114 年 9 月 30 日,請貴校特教業務承辦人逕至教育部特教通報網完成第6次學障鑑定區間線上提報作業,通報網提報諮詢窗口-身心障礙學生鑑定中心李惠萍小姐或民治特教中心蔡佩𡝗小姐。

 

三、 本案申請對象:

(一) 新提報疑似個案:具本市國小、國中、高中在學學籍之學習表現顯著困難之學生、外縣市轉學至本市之學習障礙學生。

(二) 重新評估:本市國小、國中、高中階段經本市鑑輔會鑑定為學習障礙學生者,因有效期限即將到期,提出重新評估確認特殊教育服務需求。

 

四、 提醒送件資料務必使用 114 學年度國教階段學習障礙鑑定作業方式之附件表格(同意書除外),切勿自行修正內容,若表件有誤,送件時一律退件擇日補件。相關表件可至本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網站下載 http://serc.tn.edu.tw/

 

五、 篩選測驗版本選用請參照附件,亦同步公告於前揭網站。其中「2019 國小閱讀理解測驗、 2019 基礎數學計算評量」若各校已配發,請逕自影印,但需留意完整複印(含底頁戳章)。進行篩選測驗請務必使用正版測驗工具,避免誤觸著作權法。

 

六、 測驗借用窗口: 身心障礙學生鑑定中心 (永福國小內)張鈺卿教師。借用測驗前請先致電聯繫張鈺卿教師。(有關學障初篩測驗請詳閱公告第268949號)

 

七、 請貴校相關人員留意學障鑑定作業流程說明,依時程及相關規定辦理。若要中止鑑定,需完成中止鑑定程序申請書後函文至本局。

 

八、 若有支援鑑定評估人員之需求,請依鑑定評估人員申請表(公告第266522號)辦理,於114 年 10 月 15 日(星期三)截止日前函文至本局提出申請

 

九、 鑑定評估人員注意事項:

1. 旨揭鑑定須由已取得鑑定評估人員資格進行鑑定評估工作。

2. 鑑定評估人員每人每學年個案量,不超過十案,請落實校內調配校內鑑定評估工作。

3. 於校內鑑定評估者,給予每案半日公假及課務排代。

4. 鑑定評估人員執行年度鑑定公務期間,課務請依「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實施要點」辦理教師請假、調課、補課及代課事宜,並應事先協調補(調)課時間,告知受服務學校及學生家長。若巡迴輔導班課務如課務派代實屬困難,皆請務必優先衡量調課可能性或商討其他替代方式後,再轉知服務學校得暫予學生返原班上課,或得執行間接服務,並請妥善溝通說明相關措施。

5. 鑑定評估人員完成測驗後需經兩兩檢核正確

 

十、 114 學年度學障鑑定重新評估(更新效期)採簡化作業,無須撰寫評估報告,請依學習障礙作業方式辦理。

 

十一、 114 學年度特教通報網(學習障礙)鑑輔會有效期限逾期或即將逾期(至 2026 年 7 月 30 日)名單如附檔,請學校注意提報時程及教育局送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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