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110 年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創新提案競賽獎勵實施計畫」辦理。 二、為鼓勵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員工對於市政發展提出創新思維或興革建議,特訂定旨揭實施計畫。 三、本創新提案由員工個人經各機關(單位)提送主管單位,各機關(單位)對於所屬員工提案,應先行審查,除有本計畫所訂不受理範圍外,應擇優將提案資料送主管單位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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